【以案释法】女儿指使母亲偷拿房产证,还找朋友冒充父亲? |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8-30 | 浏览:2343次 ] |
为做生意向他人借款 女儿和母亲背着父亲 抵押了自家的房产 因未能还债 一家三口被诉至法院 房产面临强制执行 父亲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 真相被一点点揭开 ……
“多亏了你们帮我讨回公道,现在心里踏实多了,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今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章天恩接到郭某的致谢电话——困扰这位古稀老人两年多的离奇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天降巨债 房子突然被查封
郭某是绍兴当地一个本本分分的农民,虽然没什么文化,但他老实肯干,做了大半辈子小工。前些年郭某家的老宅拆迁,他也终于在晚年实现了名下有两处住房的梦想,大房子自己住,小房子用来出租。
女儿小郭虽是郭某夫妇领养的孩子,但郭某的妻子沈某对女儿宠溺有加。2018年,小郭在隔壁镇上开了一家布料厂,在旁人看来,郭某一家子的小日子也算过得红红火火。
然而好景不长,2020年12月的一天傍晚,郭某像往常一样收工回家,却惊讶地发现家门被贴了封条,而妻子和女儿也已不见了踪影。
“房子怎么被法院查封了?到底出什么事了?你们娘俩去哪了?”面对郭某一连串发问,妻子沈某在电话里支支吾吾了几句后便挂断了。
郭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内心的疑惑与担忧让他一夜未眠。第二天天还没亮,他便急匆匆出门前往法院询问缘由,结果令他大吃一惊。
法官向郭某出示了一份判决书。判决书内容显示,2019年7月,郭某和沈某曾向许某借款150万元,并以郭某名下两套房产作抵押,小郭作担保。后因借款到期未还,2020年7月1日,许某将郭某一家人诉至法院。待郭某看到判决书时,案涉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
借款150万元?拿房子抵押?郭某一头雾水,直呼:“这不可能!我根本不认识许某,也从来没有跟他借过这么多钱,而且这个官司我之前一点都不知道,一定是你们搞错了!”郭某一边扯着嗓子跟法官理论,一边掏出手机拨打妻子和女儿的电话,而就在这紧要关头,二人却都“失联”了。
深感不安的郭某经过法律咨询,于2021年2月10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2021年7月30日,郭某又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暂缓对两套房产的拍卖,但其申诉依旧被法院裁定驳回。
不但两次申诉无果,就连银行账户里积攒了多年的15万元定期存款也在这期间被法院划走了。郭某越想越不甘心,遂于2021年9月13日向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水落石出 “郭某”并非同一人
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章天恩随即展开调查。经询问,原告许某表示,2019年7月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与自己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就是郭某一家三口。但郭某对此坚决予以否认。
为此,承办检察官立即调取2019年7月抵押登记办理现场照片,发现当天出现在现场的除了许某、沈某和小郭外,的确还有一名男子,但该男子在年龄、样貌上均与郭某本人存在较大差异。
为进一步确认该男子是否为郭某本人,承办检察官多次找郭某和其所在社区书记进行辨认,最终证实该男子并非郭某本人。而经鉴定,许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款、抵押登记等材料上“郭某”的签名和捺印也均不是郭某本人所为。
至此,承办检察官已笃定,郭某的确被人冒充了。在证据面前,许某也坦陈,其与郭某等人在借款前并不相识,仅通过中介介绍电话联系过,借款当天系其与郭某一家三口第一次线下见面。
“他带了身份证和房产证、结婚证,又是和妻子、女儿一起来的。”许某说,当时以为他就是郭某,也没有多想,手续办好后就把钱转给了小郭。
听完许某的陈述,承办检察官章天恩觉得内中定有“蹊跷”。在随后的进一步调查中,小郭终于道出实情。原来,2019年初,她的布料厂出现经营困难,需要大笔资金周转。后来,经中介介绍,她认识了许某。许某愿意借钱给她,但提出要用房产作抵押才行。小郭名下无房,便打起了郭某名下两套房子的主意。
由于郭某为人一贯小心谨慎,加上平时父女关系并不亲近,小郭料想郭某一定不会同意用自家的房产抵押去帮她借钱,于是,她便指使母亲沈某偷偷拿走了郭某的房产证、身份证和结婚证,又找了其朋友叶某冒充郭某,去办理了借款和抵押手续。
为了不让郭某发现此事,小郭还想办法弄了一本假的房产证放在了原处。就这样,小郭在母亲沈某的配合下,神不知鬼不觉地偷梁换柱,把钱借到了手。但不承想,由于布料厂的经营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小郭不仅没还上钱,还惹来了官司。
收到法院寄来的诉讼材料后,由于郭某不识字,小郭便谎称是其他信件搪塞了过去。郭某就这样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房子被查封。
眼看闯下的大祸要瞒不住了,小郭便带着沈某连夜跑路,在外面东躲西藏,不敢再面对郭某。
依法监督 再审改判申请人无责
既然借款、抵押都不是郭某本人所为,那被查封的房产该如何处理?许某借出去的钱又该怎么办?
郭某认为,借款与自己无关,所以不该承担责任,要求解封房产。而许某则认为,即便当天出现在现场的男子不是郭某,也不代表郭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自己被欺骗,是善意无辜的,应该享有房产抵押权。
上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款金额达150万元,资金体量高于一般民间借贷规模,同时许某承认其此前与郭某并不相识,亦未见过面,只是电话联系过。由此可见,案涉借款属于陌生人之间的高额借贷,出借人在交易过程中需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同时,司法鉴定意见书、抵押登记办理现场照片、许某和郭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也均相互印证,证明当天出现的“郭某”另有其人。但是许某在现场并未进行仔细审核,对冒牌“郭某”应察觉而未察觉,或者已有所察觉但未作进一步核实,放任风险存在而不顾,属于自身存在过失。因此,许某并不符合“善意”标准,不应据此取得相应抵押权。
郭某对借款与抵押一事既无主观上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客观上的订约行为,资金流向也显示与郭某无关,因此相关合同对郭某不发生效力。换言之,郭某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进一步厘清案情,化解矛盾,2022年7月22日,在章天恩的牵头下,上虞区检察院对本案开展了公开听证,听取当事人双方陈述以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听证会当日,郭某带来了所在社区80余位居民出具的联名信,希望检察机关为其主持公道。听证员经讨论一致认为,郭某背负巨债的结果有违事实与公平,本案应当再审。
最后,检察机关认为,现有新的证据可证实郭某与许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与抵押合同关系,许某也不符合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条件,原审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均存在错误,遂决定支持郭某的申请,于2022年9月22日向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5月17日,法院经再审,查明小郭为达到用郭某名下房产作抵押向许某借款的目的,通过制作假的房产证并以假换真、指使案外人叶某冒充郭某的方式,在2019年7月与许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所借得的150万元随即被用于偿还小郭其他债务以及支付中介费用。
据此,法院认定上述借款、抵押合同对郭某不产生约束力,郭某无须承担合同责任。同时认定,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之上设定的抵押因未经夫妻一致同意而无效,但借款、保证合同在许某与沈某、小郭之间系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改判由沈某作为借款人承担债务及违约金支付义务,小郭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的核心要素 谨慎审查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关键要件
本案对于郭某和许某而言,是人生的“重要一课”,充分体现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的核心要素,同时谨慎审查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关键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对郭某不产生约束力,表面上看是因为郭某被人冒名了,但究其实质还是缘于郭某对案涉借贷、抵押行为不存在意思表示。当然,是否具有意思表示,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而断定,还须结合相关人员陈述、笔迹和指纹鉴定意见、资金流向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旦发生冒名民事法律行为,被冒名者要第一时间固定好相关证据,并及时通过报案、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虽然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由于许某对于冒名一事并不知情,故仍存在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可能。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本案中,许某虽然已完成交付借款、办理抵押登记等事项,但其在交易过程中主观上存在疏于审查、放任风险的心态,故不符合善意标准,法院因此认定其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益。虽然民法上设立了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但其适用的前提不仅仅是物权取得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就对方系无权处分一事并不知情,同时负有必要的谨慎审查义务。为了使自身权利尽可能得到法律保障,在日常交易中,交易双方都应对审查给予充分重视。 来源:检察日报 民生周刊 |